汙染場地的修複是目前世界各國所普遍關注的熱點。本文從汙染場地的概念出發,分析了我國汙染場地的環境管理現狀和麵臨的主要問題,提出汙染場地環境管理的對策建議,主要包括製定和完善汙染場地防治的專門法律、法規和標準、治理責任的認定與修複資金的籌集思路以及修複技術的選擇等建議。
汙染場地是指由於人類活動產生的物質超過一定濃度,對土壤或地下水造成汙染,且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場地。汙染場地修複是汙染場地管理的重要環節,目前該領域在我國還處於起步階段,全麵了解汙染場地修複技術的分類、適用範圍、篩選程序以及應用現狀與趨勢,對於在我國開展汙染場地的修複與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現狀
過去,汙染場地的管理和治理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一方麵體現為法規不完善,沒有關於汙染場地和汙染土壤的專門法規,在汙染場地管理上非常薄弱。另一方麵土壤標準中指標也不全麵,我國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對許多汙染組分沒有進行規定,缺乏汙染控製方麵的標準,沒有汙染場地的分類和分級控製標準。關於場地汙染狀況的研究集中於表層0~20cm土壤,而對汙染場地中建築設施、機械設備、地下水狀況的研究比較少。
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對汙染場地環境管理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麵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1)標準不完善。汙染場地修複標準的研究是汙染場地修複效果檢驗和評價的基礎。對於汙染場地修複標準的製定研究卻遠遠落後於其修複技術的研究。因此,標準的不完善是目前汙染場地修複效果檢驗和評價的瓶頸。好文推送:精細化工廢水
(2)治理責任與資金落實困難。現階段法律對汙染者責任的認定與追溯,存在較大空白,況且即使責任人認定了,若沒有充分的資金或詳細可行的資金籌集與基金保障和分擔機製做保障,則實際執行中也難以操作。
(3)管理能力有待加強。目前,我國各級環保行政部門基本上沒有設置針對汙染場地的專門機構和管理人員。這種狀況導致我國對汙染場地的汙染現狀模糊不清、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意識淡薄。
(4)缺少統一的組織實施機構。對於大多數治理修複責任單位而言,十分缺乏治理修複建設所需的專業工程管理、技術人員,也不具備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專業技術、經驗和水平,勢必出現修複項目結束機構即行解散的情況。
應對措施
(1)製定汙染場地防治的專門法規。針對汙染場地管理法規缺失的問題,建議我國對汙染場地單獨立法,應對汙染場地控製的原則、識別等進行全麵規定,以此推動汙染場地治理修複的規範化。
(2)明確汙染場地修複的經濟責任主體。汙染場地修複的資金應該尋求多渠道。對於進行土地利用置換地的土壤汙染可由土地使用方承擔經濟責任,也可以根據"誰汙染誰埋單"、"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進行汙染場地的治理修複。
(3)資金籌集方式。足夠的治理資金是受汙染土壤治理和修複的基本條件。按照"誰汙染誰治理"和"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籌建以工業企業汙染者和土地治理修複受益者為主,國家適當補助為輔的,多元化治理修複資金融集機製。
(4)治理技術的選擇。對汙染場地的治理應該分類別、分程度、分階段,還要考慮修複後的土地用途。建議從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汙染場地的修複目標取決於其日後的用途,隻要使此汙染空間或區域環境中汙染物的濃度降低到對人體健康和生態係統不構成威脅的可接受水平。
展望
由於土壤汙染的隱蔽性和不可逆轉性,汙染場地在我國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應進行及時有效的治理。應該從我國國情出發合理借鑒和應用,建立切實有效的管理製度,從政府層麵和企業層麵上共同重視起來,從立法上和行政上共同予以支持。